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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 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 财字〔2009〕2 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院)具体落实。
第四条 贷款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六条 每年7月底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贷款系统中填写、打印申请表,并凭该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八条 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借款人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第九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财政承担贷款利息, 自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个人承担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本付息一次,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款日。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