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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第二条 学院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指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条或多条:
(一)父亲或母亲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的。
(二)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三)烈属子女、孤、残及少数民族等家庭特别困难学生。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医疗费数额巨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五)无其他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或存在铺张浪费行为的;
(四)对于谎报家庭经济困难骗取助学金者,一经核实,将按规定追回受助资金,对当事人严肃处理,个人诚信记入学生档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学院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院助学金。
第五条 学院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 — 学年)学院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0-1)。
(二)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各系(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
(三)各系(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查,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等额确定各系(院)推荐名单及档次。在各系(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学院助学金按学年进行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学年学院助学金发放完毕。
第七条 学院、各系(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