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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育人为本、资困助学”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并不断完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勤工助学基金从专项资金中进行支取。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校本科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学生技能培训、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管理及勤工助学组织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酬金标准及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时标准。
(一)校内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非假期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每学期放假前2周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复习并迎接考试。有关岗位如确有需要,需有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达成一致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期计酬。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按小时计,各用人单位可依据工作状况和岗位工作强度等实际情况,按照一等30%(19元/工时),二等50%(17元/工时),三等20%(15元/工时)的比例和标准执行。
(二)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学期进行发放,临时岗位在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校内勤工助学坚持“三公开”的原则,即岗位公开、用人公开、报酬公开。
(一)校部机关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岗位申报。每学期初,校内用人部门填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第 学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13-1),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院审批通过后公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各用人部门共同选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学生。
4.用人部门要严格考核,在学期末填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第 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补助费用表》(附13-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会同财务处进行酬金发放。
第七章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张贴发布勤工助学信息、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活动。学生私自到校外应聘参加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七条 酬金标准及发放。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校外用人单位发放,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为发放。
第二十八条 工作程序
(一)经审批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招聘信息,并协助用人单位招聘选拔学生。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学生应将工作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
第八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无偿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参加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全益受到侵害时受到保护。
第三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诚实守信,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正确处理勤工助学与学业的关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九章 用人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聘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校内勤工助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过程中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校外勤工助学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让学生从事不适宜的工作,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及有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劳动及有危险性的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三)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岗位要求、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四)校内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13-1: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 学年第 学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xls
附13-2: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学年第 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补助费用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