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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坊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潍坊市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领导批准。省内出差预算金额(含交通、住宿、培训、会议及交通伙食补助等)3000元以下由分管院级领导批准,3000元(含3000元)以上及省外出差由院长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提高工作效率。所有出差人员均需凭有关公务安排的文件、通知等,填写《出差审批单》,审批单中所列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各签批领导严格审核把关。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潍坊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或经过折扣后比高铁、动车费用更实惠的,经院长批准可乘坐飞机,凭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票据进行报销,公务机票购买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信院〔2015〕29号)。对于未经院长批准乘坐高于规定标准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购买票价与自身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级别对应当日公务票价“就低”原则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出行人员较多或目的地需要多次转乘或虽在同一座城市但需要走访调研多家单位或到偏远农村交通不便等情况下,乘坐一般交通工具不方便的,经院长审批可以租车前往,同时签订租车合同,学校不承担司机的食宿费用,不承担加油、停车、过路过桥、违章等费用,原则上一人出行不得租车。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使用自驾车出差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不允许使用自驾车出差。特殊情况需使用自驾车出差的,要事先填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自驾车出差。报销时需凭出差审批表、特殊事项审批表及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到访单位证明材料等)作为报销依据,差旅费仅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省内出差按照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单住,其余人员原则上应二人同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人数出现单数除外),住宿费按单人在规定标准上限内据实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填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见附件4),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严禁虚开住宿费发票,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每人每天按100元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按每人每天120元、潍坊市滨海区及峡山区按每人每天50元),超支不补,节约归己,出差用餐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就餐应当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缴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潍坊市滨海区(到滨海校区工作除外)及峡山区每人每天40元)。
第二十一条 乘坐学校公务用车或经批准租车出差的,以及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刷卡POS单等凭证。
住宿发票上须体现入住日期、地点、天数等信息,交通发票应体现乘坐人、时间、地点等信息。长途汽车长条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产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提供相关说明,填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特殊事项审批表》,凭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会、论证会等,由学校统一选派作为专家的人员,交通费及住宿费按规定据实报销,只发放途中的伙食及交通补助。以个人名义被邀请参加的评审、论证等,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邀请的评审、讲座等专家,居住地为潍坊市以外的,学校可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不发放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市内交通及用餐按照培训或会议管理办法执行。知名专家可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非高铁火车软(卧)席、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第二十七条 以个人考取相关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为目的的培训、辅导等产生的差旅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套取资金。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正规发票和公务卡消费记录材料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规定报销除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公务车驾驶员的伙食补助费由用车部门统一填报。
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需租车或乘坐单位公务用车外出从事公务活动的,可凭客观证据(如高速公路、过路过桥费或到访证明等),按照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条 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既无城市间交通费,也无住宿费,又提供不了出差地相关证据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其他特殊事项补充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或短期培训、集训、竞赛
1.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集训、竞赛,除需提供会议(培训、集训、竞赛)发票外,还应提供会议(培训、集训、竞赛)通知。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集训、竞赛)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集训、竞赛),凡是缴纳会务费、培训费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集训、竞赛)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必须提供有关说明及票据,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集训、竞赛),会议(培训、集训、竞赛)举办单位明确说明食宿自理(未说明食宿自理的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提供有关说明)且不缴纳会议(培训、集训、竞赛)费的,会议(培训、集训、竞赛)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
2.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培训、访学、攻读高一级学位等师资培养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参加上级组织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企业实践锻炼、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培训、工作期间,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报销标准,按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教师带学生到企业(不含潍坊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实习、见习等,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企业期间,按实际带队实习的天数,每天发给伙食及交通补助费共50元;住宿费原则上由实习企业安排和负担。一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带队实习原则上每月可以报销一次回家往返的长途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教师带学生外出参加竞赛,学生的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教师差旅费报销标准,同性别的(含师生)同住一个标准间(如果男、女出现单数的例外),住宿费按单人在规定标准上限内据实报销,带队教师负责给参赛学生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参赛学生在途期间的伙食和交通费分别按每天50元和30元给予补助,参赛期间伙食补助每天50元,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宣传差旅费,按当年学校制定的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到国(境)外出差或培训参照山东省出国经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差旅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及规模,各签批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予以退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鲁信院〔202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特殊事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