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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资产浪费和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保证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家具类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类,指产权属我校的一切房屋(含地下室)、场地、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文化办公机械、消防器材、电机、变压器、锅炉、空气调节电器、清洁卫生器具、通信设备、视频产品、音响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等;
(三)专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
(五)图书档案类,包括图书、音像资料、报刊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包括家具用具(含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橱柜类、架类和其他家具用具等)、被服装具、实验用优良品种及观赏动植物等。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学校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
(二)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变动和处置;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四)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盘活资产,堵塞资产流失漏洞,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三)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推动其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
(四)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坚决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保证学校资产合法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在“国家统一所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下,建立“学校统一领导、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协调、二级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具体负责、资产保管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学校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一级管理机构,对学校资产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和领导。
第九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并对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二)按照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对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名称”、“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的管理维护,定期数据备份;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处置审核,并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保证学校资产账与财务账一致;
(五)负责办理学校资产处置等事项及向主管部门的报批手续;
(六)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八)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
(九)汇总和整理学校资产的情况,定期向学校报告。接受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提交资产月报、资产年报等有关报告;
(十)学校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二级管理机构,在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全校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每部门应当设立一名资产归口管理员。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1.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无形资产(除土地外)的管理;
2.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的管理;
3.总务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非教学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校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归口审核工作;
2.负责学校资产的优化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盘活存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学校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3.负责实施学校资产清查核实、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
4.加强分管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审核与维护,对学校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5.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7.学校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每部门应当设立至少一名资产管理员,并将资产保管责任明确到个人。
使用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学校资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全员管理思想;
(二)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责任落实到人;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等业务并及时报送归口部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五)负责本部门占用资产的账、卡、物的保管养护,及时粘贴资产标签;对超过使用期限无使用价值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处置的资产,应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准备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协助完成资产处置手续和相关工作;
(六)定期进行本部门占用资产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并报送自查报告;
(七)学校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六大类设置: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在单位年度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购置计划。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各部门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需求的资产难以通过市场租赁,或者租赁资产成本过高;
(四)未超出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及各部门以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以及资产移交手续,并根据竣工资产验收凭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材料的交接及培训工作,并出具人员变动纸质证明材料,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做人员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资产使用部门应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外投资的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归口部门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经学院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进行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流程如下:使用部门清点好拟处置的资产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材料,归口部门初审通过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归口部门向学校提交资产处置请示,学校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上级文件要求进行资产实物的处置及销账手续。
备案所需材料由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固定资产流失。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四条 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人,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部门及所有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对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失实、管理混乱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弄虚作假,以各种目的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但能为使用者较长期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收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等。我校无形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