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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的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法律顾问、纪委监察室、学生工作处、教务与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各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系(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查阅处理或处分学生原始材料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要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应填写申诉书(申诉书应包括:姓名、学号、所在系(院)、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及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学校做出处理或决定过程中,有关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级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申诉处理意见需有出席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秉承公平与公正原则,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