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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管理,确保国家、山东省的相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激励我院品学兼优学生成长成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规范》、《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等相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应奖尽奖、应助尽助、应补尽补,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全院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品学兼优的学生得到嘉奖,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通过经济资助、成长支持和精神关爱,让学生顺利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院、系(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院成立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各系(院)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及各系(院)做好学生奖励资助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制定我院学生资助政策,对各项资助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审定。
(三)负责对重要奖励资助项目的奖励资助名单进行审定。
(四)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六)学院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我院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负责全院学生奖励资助资金的管理。统筹管理使用好校内外各种学生奖励资助资金,使各项资金资助效用最大化。
(三)负责校内外捐赠助学资金及实物的募集管理工作,为社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到我院捐助学生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四)负责组织各系(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全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才。
(七)负责对各系(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系(院)成立以系(院)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的领导为副组长,各班主任、辅导员及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包括资助政策咨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档案建设、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各系(院)有专人负责本系(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 为确保各项学生奖励资助项目评审工作做到公正合理,学院建立学生奖助三级评审机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各系(院)负责人组成。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奖助项目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系(院)成立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各系(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院)分管学生的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由学生干部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10%。
(四)在各奖助项目评审中,学生提交申请后,首先由班级评审评议小组提出初步推荐名单,提交各系(院)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确定受奖助学生名单,并全院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要求,制定《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结束后各系(院)要及时建立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数据库,记录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受资助情况,并按贫困等级进行分类,作为资助学生的基本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资助、教育和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数据库进行汇总,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数据库。
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重新认定后,对数据库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除纯奖励性奖学金外,受资助的学生应是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三)勤俭节约、敢于吃苦,乐于奉献。
第四章 资助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及省政府划拨的学生奖励及资助资金。
(二)学院按有关规定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学院师生的爱心捐款。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面。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支出不得挤占。具体用于:
(一)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走访慰问金及学费减免等项目。
(二)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及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素质拓展费用。
第十八条 各项奖励资助资金必须按有关要求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不得在班级中平均发放,更不能用作班费等, 一经查出,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并提出使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 资助形式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起以国家及省政府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学院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为辅助,以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有重点的资助体系。
(一)政府资助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专科(高职)学生,每生每年5000元。
5.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专科(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平均可获得资助3300元,具体分为一档26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000元。
6.建档立卡学费减免。对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生中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8.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中职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9.中职助学金。用于资助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平均可获得资助2000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努力做到应贷尽贷,最高不超过8000元。
(三)学院资助
1.学院奖学金。包含学院综合奖学金和学院单项奖学金等。
2.学院助学金。按照学年进行灵活评选,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3.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一般性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3.勤工助学。学院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校内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4.学费减免。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上交学费的学生减免学费。
5.“绿色通道”。学院对入校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顺利入学。
(四)社会资助。学校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为社会各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及其在校表现等情况,按照“因人施助”、“适度资助”、“助人自助”、“鼓励自助”的原则,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制定合理的资助方案,实行不同的组合资助。
第六章 资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及素质拓展,帮助其健康发展成才。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组织受资助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展素质技能培训,奖励先进典型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系(院)定期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座谈会,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思想状况及各项资助措施的落实情况,听取他们对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定期举办大学生征信知识讲座,对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诚信还款教育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范基础上,分别制订有关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