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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场秩序,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形成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教风,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逐步实现考试考核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教师检测教学目标的达成度,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为学生自主保证学习目标的达成提供动力。
第三条 考试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施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考试考核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端正考试态度,严格考试考核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树立良好教风、学风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考试考核工作。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院负责人组成。
各系部院也相应成立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考试考核工作,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教务与科研处具体负责考试考核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基础性考试,各系部院具体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 构建诚信考试体系,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将诚信考试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贯穿于日常教学中,使学生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诚信考试和考试纪律专题教育。各系部院应在考试考核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学习学校有关规定,研究考试考核工作方案,增强责任感;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学生自尊自爱遵守纪律,做好考试考核的准备工作,所有考生在考试前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八条 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考核期间,教务与科研处、各系部院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考核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考核中的突发事件。巡视结束,要对考试考核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课程的考试考核工作由各系部院组织实施;期末集中考试考核日程由系部院根据学校考务工作要求安排。
第十条 统一安排考场的考试考核,应以课程的自然班为单位执行隔位安排的标准进行。全校大型考试考核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调配安排教室作为考场。
第十一条 所有考试考核都要安排人员监考。集中安排的考试考核,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2人监考;40—90人的考场,应至少3人监考。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的,应提前向教务与科研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 考试考核方式、命题与考核方案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方式
(一)学校实行学分制。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百分制60分、五级制及格、二级制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二)考试考核方式可采用口试、笔试、实操、上机测试、答辩、成果展示、报告等;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等确定考试方式。
(三)课程考试考核由学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或统一组织考试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案的制定
(一)课程考核方案的制定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覆盖面要宽,要有代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的基本技能、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考核的课程应考虑分层分类教学、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等因素制定A、B两套考核题目或项目,一份为正式考试用,一份为备用或补考用。考试时间一般在90分钟。
(三)同一门课程(同一开课部门的同一课程,课程代码相同),各教学班所用试题应统一(相同试题,或同一题库)。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案以及考核过程性材料的管理
课程考核方案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各系部院应做好课程考试考核方案规范管理。
(一)授课教师应在开课前的教学准备阶段遵照课程标准编写课程考核方案以及教案(进行课程设计)、授课计划安排表等教学文件。
(二)授课教师应围绕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开展授课活动,并做好教学过程的原始记录,作为考核成绩信息录入的原始依据。
(三)教务与科研处和教育研究与质量控制中心有权对课程考核方案和考核过程性材料进行抽查,以便了解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学校课程考试实行百分制、五级制或者二级制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A):≥90、良好(B):≥80、中等(C):≥70、及格(D):≥60、不及格(E):<60。二级制即:合格、不合格;合格:≥60、不合格:<60。课程考核成绩大于等于45且小于60分的学生,按规定参加下一学期(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成绩仍不及格的需要重修该门课程或相应课程,再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重修成绩。
(二)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统一考试考核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的评分标准。
(三)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要认真、负责、公正、实事求是地评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学生的考试考核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情况,有较好的可信度。
(四)课程的总成绩由学习态度(包括出勤、上课及参加教学项目表现等情况)、过程作业(包括课堂讨论、随堂测验、作业、提问等)、期末考核综合评定。
(五)考试采用口试方式的,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第二次抽签所得成绩,除及格等级外,其它均降10分记分。
(六)补考的评卷应按正式考试评卷标准进行,不得降低要求。
(七)教师通过试卷评分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的问题,按规定认真进行试卷分析,交由系部院保存。
第十七条 成绩管理
(一)考试考核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试考核结束后三天内评分、成绩提交、成绩分析。
(二)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10学时(迟到、早退三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备注中记录“违纪(缺课)”。
(三)建立原始成绩档案,由系部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系部院提出书面查询申请,不准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
(四)因病、因事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院、教务与科研处批准后,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在成绩备注中记录“缺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决定给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成绩提交后,确需更改成绩的,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六)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且45分以上(含45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补考卷面成绩及格者,记为及格,卷面成绩不及格者,记为不及格。公共限选课、任选课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必须重修。具体要求按《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考试工作人员(系)职责与保障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核现场。考试考核安排表中排名在先的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排名在后的监考教师负责按学号及一定顺序安排学生就坐。待考生就位后,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及答卷,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项目内容。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所持准考证(身份证及学生证),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事后及时报送教务与科研处处理。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与考试考核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发卷。考试开始后,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尺及按规定同意用于考试考核的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公开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敢于管理,能妥善处理考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即认定并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考核,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监考教师签字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表》上记录下作弊学生的系院、专业、年级、姓名、详细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上报教务与科研处。教务与科研处将在1小时内做出作弊通报。系院应将考试作弊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和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生病,应妥善给予照顾和解决。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聚集聊天、阅读书报,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便离开考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收试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考生全部交卷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清点试卷,数目核准后方可离开考场,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试卷清点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封好收回。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单》,在考试结束后报送系部院。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对监考教师按教学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前要签订承诺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事项。
第二十八条 系部院、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拒绝接受考试任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系部院作为考试的单位,系部院主考组织不得力致使出现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责令其改正。系部院所属考场出现大面积舞弊、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卷丢失、损毁、泄密或考试工作中出现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重大失误等重大考试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系部院主考、副主考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考试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的考核评价范围,每年对所有参与考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量,在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等时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加强对承担考试任务的系考务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对于考风考纪良好、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任的系部院,其考试组织管理情况作为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三条 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及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试考核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在考试考核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携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禁带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文具盒、眼镜盒、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录音、录像、数据传输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讲台上,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第三十五条 考生参加统一考试,必须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
第三十六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需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
第三十七条 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卷一般用钢笔(黑色)、签字笔(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卷面应力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第三十八条 如遇试卷上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间不准互相询问,考生应及时举手请示监考教师解决。考生遇到疑难试题,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三十九条 考试草稿用纸由学校提供,草稿纸不足时,可举手向老师索取,不得离开座位自行拿纸。
第四十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冒名顶替,不准吸烟,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出入考场。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卷作废并以作弊论处。
第四十一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题。提前完成者可直接交给老师,并退出考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待老师收卷。凡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
第四十二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上级行政部门安排的各级各类考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试卷批阅与存档
第四十三条 试卷的批阅
(一)阅卷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院负责。系部院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卷、成绩复查的各项工作。
(二)专业组(课程组)成立评卷小组。每个小组应指定正、副组长。评卷小组负责试卷评阅、试卷复核、试卷分析、试卷复查,对评分标准以及评卷中出现的问题集体研究决定、解决。
(三)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应采用流水方式阅卷。如果当天不能完成阅卷任务,各部门考务人员负责将试卷收回,在部门保密室统一保管。确实不能实行流水作业的试卷,专业(课程)负责人负责督查阅卷质量。评阅试卷应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完成。
(四)同一门课程,评分标准要统一。评卷教师要严格以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给分有理、扣分有据,防止漏改或错改、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
(五)评卷符号要统一。在题首、卷首相应得分栏内写得分,小分记得分,计算形式一定要统一。凡卷面分数有改动者,一律要有阅卷人签名,总分合计要准确,涂改总分数由复核人和专业(课程)负责人签名。
(六)教师评阅各类试卷一律用红色笔。
(七)认真做好成绩分析。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考试结束后,专业(课程)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内容、方式方法和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明确的教学改革思路和改进教学的措施。专业组(课程组)形成总结材料,归档保存。系部院根据本学校考核工作整体情况,形成期末考核总结报告。
(八)各系部院要成立试卷复查小组,在下一学期前二周内随机指定部分课程,集中进行试卷复查。
第四十四条 试卷及相关资料的归档
(一)考场记录单;
(二)课程考核方案;
(三)过程成绩记录;
(四)教务平台成绩录入模块打印出的成绩单(并认真进行成绩分析);
(五)空白试卷A、B(或C);注:学生期末考试及补考(缓考)所用试卷;
(六)试卷的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
(七)学生答卷、过程考核记录等原始材料(按学生成绩登记的顺序排列,分班级整理装袋)。
第九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学生考试考核中的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请依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十章 考试改革
第四十五条 各系部院要参照《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等级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进行考核改革,学校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进行考试考核内容及方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具备条件的课程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加强考试考核方式的研究。考试内容要以考核方案为依据,考试应以考查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开阔学生视野、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基本技能为目的,试题难度、深度、广度要适当,题量要适中,题目形式要丰富。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应根据其性质和教学基本要求选择相应的内容和侧重点。
第四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的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考试目的、题目类型的需要采取合适的考试考核形式。提倡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集体考核与个别考核相结合,学生独立完成与共同完成相结合,考场内完成与考场外完成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进行考核改革的课程应制定完整的改革方案,提出实施措施,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考试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教学部门要制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和推进,为教师的改革创造条件,切实提高考试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系部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并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