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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下同),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各系(院)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和省下发名额之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额统筹分配至各系(院),各系(院)根据名额进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1)或《( — 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2)。
(二)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确定初评名单,报各系(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
(三)各系(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查,在各系(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院、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