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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研究、学术创新,根据《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依法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布的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校重大学术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学科和专业代表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在职的教授、副教授等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或由学校认定的专业带头人。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主体,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连任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3。
第七条 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自动退出委员会。经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委员会通过,可增补人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校内、校外专家,以特聘委员、顾问身份,参加学术委员会事务。
第三章 委员会任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评审、推荐各类纵向教研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各级各类教研科研成果,审议重要的教研科研横向协作项目。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指导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六)指导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七)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学术委员在坚持严谨治学、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三)研究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对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关心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发现并推荐优秀学术人才。
(五)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2/3委员通过,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