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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以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德技双馨、产教融合、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遵循教育规律,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有机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育管理服务机制,规范学生行为,引导学生成长,帮助学生成才,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勇于创业,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籍 管 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学院的,须在报到日期前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逾期一周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在办齐入学报到所需材料后,到学院指定系(院)的班级报到,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医务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组织进行体检复查。经体检复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标准者,由学院医务部门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并附诊断证明报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按照学院的决定组织落实。
第十条 新生患病或者入学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其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随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伍后2年内,持相关证件随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生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缴费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足额缴费者,应当在开学前向学院提出暂缓缴纳全部或部分学费的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的,须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院不予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筹措学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注销其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自评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将结果及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需重修。无故缺考者,成绩单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按照《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中除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以外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以下类型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通过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
2.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的学生;
3.以校企合作形式录取的学生;
4.定向培养士官生;
5.高职农村专项学生;
6.“3+2”专本衔接生;
7.五年一贯制学生;
8.三二分段制学生。
第二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合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形式录取的学生;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例如: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士官生、高职农村专项等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
6.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须个人向拟转入、转出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两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转学。
第二十五条 跨省转学的,按照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符合国家创新创业政策申请休学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需延长休学时间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延长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要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组织复查,符合复学条件者可以复学;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在退伍后2年内,于新学年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后复学。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学院按有关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退学:
1.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8.其他不能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应予退学者;
9.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凡因上述原因应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的学生,由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可在学院规定时间参加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技能大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采用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设置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各类先进、优秀的评选、推荐、表彰、奖励等工作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其他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违反本规定或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理、处分后,学院将处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享有向学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的学生申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院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的期限,处分到期学院根据学生在受处分期内的表现情况,按规定程序做出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出现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生源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按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记为旷课。学生请假,三天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一周内由所在系(院)审批,两周内由学生工作处审批,两周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参与社团活动。学生成立社团和参与社团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依法依规组织、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活动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活动,还要遵守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参加未获批准的大规模聚集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新媒体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发送或转发未经核实、中伤攻击他人或组织、危害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政府形象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与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