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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践行因材施教,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爱好专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自主选择、参照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可自愿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限制:
(一)艺术类专业不接受非本艺术类别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艺术类或按艺术类招收的学生不得跨类别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二)校企合作专业可以接受非校企合作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按校企合作专业招收的学生不得转到非校企合作专业;
(三)春季高考学生,只能在原专业类别内转专业;
(四)通过高职单招、综合评价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未参与高职单招、综合评价招生的专业;
(五)“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六)定向培养士官生的补充与退出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缴费、注册的在校专科学生;
(二)遵纪守法,无纪律处分;
(三)大一第1学期考试成绩达到专业排名的前30%。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同类型专业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二)已经成功转专业一次的学生;
(三)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四)高职与本科学校的“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学生;
(五)定向培养士官生;
(六)三二分段制学生;
(七)五年一贯制学生;
(八)其他按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 转专业的具体程序:
(一)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大一第1学期结束时进行;
(二)各系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并报教务与科研处;
(三)教务与科研处汇总、拟定转专业计划,报学院审批后公布;
(四)学生在转专业计划公布1周内,填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按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各系汇总“学籍异动申请表”报教务与科研处;
(五)教务与科研处根据公布的转专业计划、考试考核情况和学生申请,择优录取,然后报学院审批后公示;
(六)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与科研处出具的转专业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转入系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依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转入专业所在系(院)提出学分置换方案并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批。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转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转入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转专业的暂行规定》同步终止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