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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二)民族为少数民族;
第三条 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将名额分配至我院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额统筹分配至各系(院),各系(院)根据名额进行评审。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 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2)或《( — 学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3)。
(二)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确定初评名单,报各系(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
(三)各系(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查,在各系(院)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院、各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2-3:( — 学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
链接: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流程